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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关明与梁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明,梁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381号原告:关明,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6011。委托代理人:谢翠萍,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763。委托代理人:胡叶娟,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公民身份号码:×××1428。被告:梁朝辉,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018。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明诉被告梁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关明负担。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香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