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8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塔科贸技术有限公司与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塔科贸技术有限公司,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166号原告:天津市天塔科贸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9号401室。法定代表人:秘骏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英,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星城34/35号楼-35-1,2-306。法定代表人:王海。原告天津市天塔科贸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天津市天塔科贸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津市天塔科贸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98元,减半收取计244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贺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