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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田振远与杨玉梅、张东娃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振远,杨玉梅,张东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振远,男,1988年1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杨玉梅,女,1963年1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张东娃,男,1965年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六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振远以此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玉梅、张东娃长期不在家,具体下落不明,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信息等,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六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赤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