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2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丁璐与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璐,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3763号原告:丁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钦,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刘翔。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璐与被告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璐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