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7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冯爱婷与浙江天威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婷,浙江天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7127号原告冯爱婷。被告浙江天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开发区三江路。法定代表人李强。原告冯爱婷与被告浙江天威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爱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天威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冯爱婷诉称:2016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强电话多次询问,拖欠原告的2015年7-10月工资什么时候发放,李强承诺在2016年6月底发放,但至今尚未发放。社保参保证明证实到2015年10月还是被告的员工。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2015年7-10月份工资共计12000元。诉讼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天威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冯爱婷2015年7月-10月的工资合计9543.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冯爱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爱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裘彬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寿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