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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振峰与娄渊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峰,娄渊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404号原告:刘振峰,男,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渊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峰诉被告娄渊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刘振峰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尼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