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振峰与娄渊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峰,娄渊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404号原告:刘振峰,男,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渊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峰诉被告娄渊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刘振峰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尼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