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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罪犯吴华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华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1049号罪犯吴华锋,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作出(2003)岳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华锋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2003年12月1日交付执行。2007年6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09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9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4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3月14日经本院裁定不予减刑,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辉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彭志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华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改造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在思想上,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8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依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华锋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华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