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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761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滨与被执行人刘宇龙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滨,刘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761之三号申请执行人李滨,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刘宇龙,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宇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