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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310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万岩,南阳市卧龙区万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男,1971年6月5日出生。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2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