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5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阮清华与叶呈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清华,叶呈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5814号原告:阮清华。委托代理人:王琳,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媚娜,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呈勇。原告阮清华与被告叶呈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妮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清华的委托代理人王琳、林媚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清华起诉称:2015年3月原、被告口头约定将原告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渔业市场南边的标准厂房租赁给被告叶呈勇使用,租赁期限从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租金共计240000元。被告陆陆续续支付了租金共170000元,2016年1月8日原、被告经最后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房屋租金70000元整。被告于结算当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款字据,约定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但截止今日,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租款70000元整。被告叶呈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叶呈勇向原告阮清华出具欠款字据一份,记载:叶呈勇(身份证:××)欠阮清华房租款柒万元人民币(70000元整)。经双方协商并本人承诺于2016年元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阮清华房租柒万元人民币(70000元整)。如有违约,并向椒江法院起诉。特立字据,以此为凭。自此,被告叶呈勇尚未支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拖欠的房租进行结算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应按约及时付清欠款。而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房租7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房租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呈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阮清华房租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阮清华已预交),由被告叶呈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许妮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