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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凤凤申请执行三原县市容环卫队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凤,原县市容环卫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凤,女。被执行人三原县市容环卫队,住所地三原县人行街。王凤凤申请执行三原县市容环卫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原县市容环卫队履行案件款5058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