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民初7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住所地:孝感市八里街***号。经营者:罗爱龙,该玩具店业主。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声动漫公司)与被告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咏声动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被告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的经营者罗爱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咏声动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向咏声动漫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事实和理由:咏声动漫公司是动画形象“猪猪侠”、“超人强”、“波比”、“小呆呆”、“菲菲”、“五灵锁”、“万物有灵”的著作权人。咏声动漫公司市场调查人员发现,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销售的4款玩具以及外包装上使用了上述7个动画形象,侵犯了咏声动漫公司的著作权。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辩称,答辩人店里的玩具不是自己生产的,答辩人只是进货卖玩具,是零售而不是批发。咏声动漫公司也没有告知或者广告宣传玩具不是正品不能售卖,答辩人根本不知道存在侵权的行为,咏声动漫公司要求赔偿1万元不能接受。请求法院公正审理本案。咏声动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广东省版权局粤作登字-2013-F-00002959号、粤作登字-2013-F-00002960号、粤作登字-2013-F-00002958号、粤作登字-2013-F-00002954号、粤作登字-2014-F-00007749号、粤作登字-2013-F-00002919号作品登记证书,国家版权局国作登字-2015-F-00220064号作品登记证书,用以证明咏声动漫公司是“菲菲”、“猪猪侠”、“超人强”、“波比”、“小呆呆”、“五灵锁”等作品的版权人。证据二、咏声动漫公司授权汕头市澄海区亦欣玩具厂生产销售的玩具“猪猪侠五灵变身套装”包装图片一张,用以证明咏声动漫公司许可生产和销售的“猪猪侠”玩具在外包装上粘贴有防伪标贴。证据三、《知识产权保护打假维权委托协议》,用以证明咏声动漫公司为每一个案件支付的诉讼成本不少于2500元,包括基本律师费2000元和差旅费包干500元。证据四、咏声动漫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涉案商品的彩色照片,用以证明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销售的玩具与咏声动漫公司的作品相同,是对其作品的复制和发行,侵害了其著作权。咏声动漫公司在开庭前申请本院向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八里工商所调取该所在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的经营场所扣押的玩具实物、《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咏声动漫公司作为该工商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并无证据证明其不能查阅该行政案件的有关材料,其对工商行政机关扣押的玩具实物可以通过照片等方式向法院提交证据,故上述证据并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本院当庭驳回了其调取证据的申请。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对咏声动漫公司提交的证据均表示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咏声动漫公司提交的证据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经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广东省版权局分别对名称为“波比三维POSE”、“超人强三维POSE”、“菲菲三维POSE1”、“小呆呆三维POSE”、“猪猪侠三维POSE1”的美术作品进行了作品登记,上述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著作权人均是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首次出版/制作日期都是2013年5月1日。2014年11月21日,经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广东省版权局对名称为“猪猪侠8五灵锁”的美术作品进行了作品登记,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著作权人是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首次出版/制作日期是2014年8月21日。2015年7月31日,经汕头市咏声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版权局对名称为“万物有灵”的美术作品进行了作品登记,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著作权人是汕头市咏声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首次出版/制作日期是2015年5月16日。2016年5月18日,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八里工商所在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经营场所扣押了4款玩具,名称分别是“集齐五元素变身战队”、“炫彩声光剑”、“五灵锁变声器”、“五灵之力变身”。随后,咏声动漫公司根据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八里工商所委托,向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从上列产品的彩色照片显示的产品外观和外包装即可判断,上列产品使用本公司的动漫形象和‘猪猪侠’的文字商标以及其它商标,未获得本公司许可”。另查明,2015年6月23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为咏声动漫公司,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8日,咏声动漫公司与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知识产权保护打假维权委托协议》,约定咏声动漫公司为每一个案件支付的诉讼成本不少于2500元(包括律师基本代理费2000元和差旅费500元)。诉讼中,咏声动漫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支付上述费用的凭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咏声动漫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该证据可以证明其系名称为“猪猪侠”、“超人强”、“波比”、“小呆呆”、“菲菲”、“五灵锁”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咏声动漫公司主张被侵权的作品中,名称为“万物有灵”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著作权人是汕头市咏声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与咏声动漫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咏声动漫公司是否取得该作品著作权,无证据证明,故对咏声动漫公司主张其是“万物有灵”作品的著作权人,本院不予支持。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八里工商所在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经营场所现场扣押了4款玩具,该4款玩具中出现了与名称为“猪猪侠”、“超人强”、“波比”、“小呆呆”、“菲菲”、“五灵锁”等美术作品形象一致的卡通图案,经咏声动漫公司鉴别,上述4款玩具均未获得其合法授权,故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销售侵害咏声动漫公司著作权的商品,侵犯了咏声动漫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咏声动漫公司对涉案6个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故咏声动漫公司请求判令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咏声动漫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的实际获利,且未提供其实际支付维权费用的凭证,本院综合考虑涉案6个美术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店铺所处位置、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咏声动漫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具体因素,综合考虑咏声动漫公司主张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同一销售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已另行提出侵权之诉的客观情形,酌情确定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应向咏声动漫公司给付维权合理费用及损失共计1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孝感市开发区昊天玩具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上诉时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缴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毛 峰审判员 戴 捷审判员 鲍 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