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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玢瑜与被告马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玢瑜,马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5民初783号原告:刘玢瑜,女,199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章(原告祖父)。被告马鄢平,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玢瑜与被告马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岳柏于2016年8月18日、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玢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鄢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玢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2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6日,债务人马鄢平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2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立下欠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被告马鄢平未出庭应诉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刘玢瑜就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借条1张,欲证明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2、聊天记录2份,欲证明原告曾向被告追讨债务,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的情况。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马鄢平曾在长沙市第八人民医院附近、星沙商业城经营游戏厅。因资金欠缺,2014年上半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交易方式为现金给付;后为了增持游戏室股份,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交易方式为刷卡。后为解决游戏室资金问题,自2014年5月至8月,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9月,原告要求被告立下借条,被告写下借款120000元的借条1张。另审理查明,该笔债务中的10000元为张亮向原告借款,被告自愿代张亮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聊天记录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被告是否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20000元。被告马鄢平向原告刘玢瑜借款120000元,被告马鄢平取得借款后,一直未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鄢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鄢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玢瑜借款本金120000元(可直接汇入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桃源支行;账号:190807252920001092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交纳1350元,由被告马鄢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岳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楠附件: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