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行审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与义乌市天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义乌市天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439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余青。委托代理人吴福中、徐涛。被执行人义乌市天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振。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义环罚字[2015]11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投资额约50万元,从2014年6月开始在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2区75栋1单元进行塑料体育用品加工生产,现场生产设备有:注塑机2台、搅拌机1台、粉碎机1台、员工4人,该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且无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生产时产生的噪音直接排放。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罚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8月22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义环罚字[2015]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3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