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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甲、沈某乙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247号原告:沈某甲。原告:沈某乙。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祥明,系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沈某甲、沈某乙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某甲、沈某乙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某甲、沈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某某返还沈某甲、沈某乙彩礼6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沈某甲与王某某于2013年12月举办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沈某丙,现年1岁4个月,现随沈某甲一起生活。2015年6月沈某甲与王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某离开沈某甲家。订婚时沈某甲、沈某乙给付王某某彩礼68000元。王某某的答辩意见是:王某某不退还沈某甲、沈某乙彩礼,王某某的陪嫁(一台电脑、一组立柜、一套沙发带茶几)由王某某带走。本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如下:沈某甲与王某某于2013年12月举办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一个男孩沈某丙,现年1岁4个月,现随沈某甲一起生活。2015年8月沈某甲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王某某离开沈某甲家。订婚时沈某甲、沈某乙给王某某送了彩礼68000元。王某某个人财产有:一台电脑、一组立柜、一套沙发带茶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沈某甲与王某某按农村习俗订立婚约,沈某甲及沈某乙依照习俗向王某某给付了数目较大的彩礼,后双方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综上所述,沈某甲、沈某乙要求王某某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某返还沈某甲、沈某乙彩礼20000元(待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二、王某某的婚前财产(一台电脑、一组立柜、一套沙发带茶几)由王某某带走。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沈某甲、沈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