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珏泽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珏泽实业有限公司,李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932号原告:上海珏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龙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蛟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男,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珏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珏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90元,由原告上海珏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奚利强审 判 员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淳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