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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保林、王生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林,王生辉,王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533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林,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生辉,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金民,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林与被执行人王生辉、王金民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44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王生辉、王金民偿还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暂查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王生辉、王金民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