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3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郭豫与张旭东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豫,张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3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郭豫,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旭东,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督6号支付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旭东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XXX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建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