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代发与王之安、游厚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发,游厚均,王之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3095号原告李代发,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黄飞,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游厚均,男,1982年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文国军,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之安,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发诉被告游厚均、王之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游厚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二被告游厚均、王之安住所地与事故发生地均在重庆市奉节县,故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代发因在奉节县安装彩钢棚受伤而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侵权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地、二被告住所地均在奉节县,故被告游厚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游厚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 渊代理审判员 鄢 梦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梅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