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2民初6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沈阳金杯江森自控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与曹东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杯江森自控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曹东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6091号原告沈阳金杯江森自控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航天路12-1号。法定代表人约翰尼斯.娄特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飞,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东升,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沈阳金杯江森自控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东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金杯江森自控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金杯江森自控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杯江森自控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沈阳金杯江森自控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