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恢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田云敬与王树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云敬,王树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565号申请执行人田云敬。被执行人王树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934.49元、诉讼费300元,并应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2284.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树行银行账户存款2284.49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