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攸存珍与被执行人姚红、姚青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存珍,姚红,姚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攸存珍。被执行人姚红。被执行人姚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存珍与被执行人姚红、姚青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执行案件生效日期为2013年9月19日,执行时效期间为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申请执行人攸存珍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其申请执行的期间已超过二年,且不具有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故被执行人姚红、姚青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攸存珍与被执行人姚红、姚青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潘寿勤执行员 郭树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