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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万国丽与山东恒亿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国丽,山东恒亿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36号申请执行人万国丽,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山东恒亿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杨家林村村东。法定代表人金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洁,女,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国丽与被执行人山东恒亿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18235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