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1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1951号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梧州市新佳佳乐食品饮料厂,李达武,李达钧定作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梧州市新佳佳乐食品饮料厂,李达武,李达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9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卢秀娇。委托代理人:黎霞、邓泳颜,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梧州市新佳佳乐食品饮料厂,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负责人:李达武。被执行人:李达武,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达钧,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090。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梧州市新佳佳乐食品饮料厂、李达武、李达钧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粤0607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系统、工商部门进行了查询,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其他案件正在执行,我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无异议。由于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9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