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02执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申请人陈清文、黄香花、吴培强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陈清文,黄香花,吴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保415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代表人张先军。被申请人陈清文。被申请人黄香��。被申请人吴培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告陈清文、黄香花、吴培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清文名下的车牌号为桂BP56**和闽DQX0**的小型轿车,冻结被申请人陈清文在常德市联华物资有限公司的股份及其名下的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0万元。被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其名下的资产提供担保。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对(2016)湘0702执保415号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昊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