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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特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朱世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世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民特字第00041号申请人:朱世宇,女,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朱世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开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瑞鑫独任审判,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朱世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世宇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朱开华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朱开华于2010年8月18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打工时无故失踪,从未与家人联系,家人多次寻找,至今音讯全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朱开华死亡。申请人朱世宇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朱开华的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艾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申请人朱开华的身份信息,申请人朱世宇与被申请人朱开华系父女关系,以及朱开华于2010年8月18日失踪,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事实。2、重庆市江津区永兴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申请人朱开华的父亲朱洪福于2012年10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朱开华于2010年8月18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打工时失踪。3、证人朱洪福、古应芳的证言,拟证明被申请人朱开华下落不明多年,失去联系的事实。查明:朱开华,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朱世宇与被申请人朱开华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朱开华在浙江省绍兴市打工期间,从2010年8月18日起至今,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其家人通过亲朋好友四处寻找未果,被申请人朱开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以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22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朱开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朱开华仍然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开华离家外出务工后,从2010年8月18日起至今,未与家人联系,一直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经本院登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朱开华的公告,无朱开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人与本院联系,被申请人朱开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以上的事实足以认定。申请人朱世宇作为被申请人朱开华的女儿,请求宣告自己的父亲朱开华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开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瑞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