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1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曾学全与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学全,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学全,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表人:代成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曾学全与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文安审判员 王正富审判员 邓朝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