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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发佐、陈文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发佐,陈文广,黄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杨发佐,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教师,住湖北省江陵县。被执行人陈文广,男,1956年1月3日生,汉族,务工,住江陵县。被执行人黄玉莲,女,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发佐与被执行人陈文广、黄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文广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杨发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黄玉莲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玉莲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4400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孙玉成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国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