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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961号原告:李某甲,男。被告:雷某甲,女。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尹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敏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