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961号原告:李某甲,男。被告:雷某甲,女。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尹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敏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