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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明洁诉被告昆明志远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C}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民初4820号原告罗明洁,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被告昆明志远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花池片区2号地上1层。法定代表人:候朝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男,彝族,1991年9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中国•昆明莲花国际商贸城商位申报意向协议书》;二、请求判决被告退还给原告诚意金5千元及利息; 三、诉讼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退还给原告。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被告昆明志远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罗明洁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无异议,只是表示无能力支付利息,原告罗明洁当庭表示放弃关于利息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罗明洁与被告昆明志远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中国•昆明莲花国际商贸城商位申报意向协议书》;二、被告昆明志远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罗明洁诚意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昆明志远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 畅二 ○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怡 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