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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西宁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西宁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509号原告:余某某,男,汉族。被告:西宁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西宁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5元,减半收取1678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