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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永波与鞠凤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波,鞠凤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波,男,汉族。被执行人:鞠凤博,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王永波与鞠凤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鞠凤博所有的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永兴社区居委会房屋一处,现该案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鞠凤博所有的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永兴社区居委会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