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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韩春芳、闵竹侠与张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竹侠,韩春芳,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闵竹侠,女,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韩春芳,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张雷,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9月17日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闵竹侠、韩春芳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但协议后被执行人张雷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闵竹侠、韩春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张雷处执行回案款150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韩春芳。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临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