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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4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764号原告夏某某,女,生于1981年3月27日,汉族,。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3年11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银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