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4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764号原告夏某某,女,生于1981年3月27日,汉族,。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3年11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银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