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书华与何光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华,何光乾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879号原告张书华。被告何光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华诉被告何光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以不要求被告何光乾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华撤回对被告何光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书华负担审判员 饶雅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