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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书华与何光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华,何光乾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879号原告张书华。被告何光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华诉被告何光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以不要求被告何光乾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华撤回对被告何光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书华负担审判员  饶雅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