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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952号原告:肖某某,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六年八���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