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3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车务段与杨超文、唐月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超文,唐月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车务段,长沙威尔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3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超文,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王辉,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月娥,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车务段,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998号。法定代表人:周林敏,段长。委托代理人:韩晖,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代理人:蔡晴,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长沙威尔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汽配城南栋一层1号。法定代表人:汤志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元,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上诉人杨超文、唐月娥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车务段、原审第三人长沙威尔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6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超文、唐月娥于2016年8月22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超文、唐月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超文、唐月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杨超文、唐月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豪杰审 判 员 曾庆军代理审判员 黄 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小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