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仇松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松,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仇松。被执行人: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周静晓,该经理。仇松诉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5)淮法民初字第3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仇松借款本金10万元、承担利息(自2013年4月3日起按本金10万元、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4590元(仇松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向他人抵押,并被数家法院在先案件所查封,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数十起案件在执行中,均未能执结。该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3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志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