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955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8年,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被告:李某,男,生于198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小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