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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955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8年,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被告:李某,男,生于198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小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