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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支行与江阴铁本商贸有限公司、钱建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支行,江阴铁本商贸有限公司,钱建明,周文莎,钱建东,赵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469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申浦路222号。负责人石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立华、奚海清,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铁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880号。法定代表人钱建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钱建明,男,汉族,1984年7月1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周文莎,女,汉族,1984年4月5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钱建东,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赵蓉,女,汉族,1980年10月22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江阴临港支行)诉被告江阴铁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本公司)、钱建明、周文莎、钱建东、赵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行江阴临港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铁本公司;借款于2015年7月6日发放,于2016年4月11日到期;借款本金1900万元,截至2016年5月27日,结欠借款本金1900万元、期内利息416223.01元、罚息802970.37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5.82%,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2、物的担保情况:钱建东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xxxx号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澄土他项xxxx号]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分别为7929060元、260200元;钱建东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xxxx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澄土他项xxxx号]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分别为7929060元、260200元;钱建东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xxxx号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澄土他项xxxx号]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分别为7929060元、260200元;钱建东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xxxx号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澄土他项xxxx号]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分别为4245507元、146400元;钱建东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xxxx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澄土他项xxxx号]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分别为4105740元、148700元;钱建东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xxxx号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澄土他项xxxx号]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分别为4079700元、147700元;钱建东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xxxx号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澄土他项xxxx号]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分别为1948380元、70600元。3、人的担保情况:钱建明、周文莎、钱建东、赵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铁本公司立即归还交行江阴临港支行借款本息20219193.38元及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416223.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2%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2、对铁本公司的上述债务,交行江阴临港支行有权就钱建东名下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3、钱建明、周文莎、钱建东、赵蓉对铁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铁本公司、钱建明、周文莎、钱建东、赵蓉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交行江阴临港支行诉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额度使用申请书、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和土地他项权证、利息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铁本公司、钱建明、周文莎、钱建东、赵蓉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铁本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支行借款本息20219193.38元及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416223.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2%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对江阴铁本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支行有权就钱建东名下坐落于江阴市xxxx号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澄土他项xxxx号]、江阴市xxxx号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澄土他项xxxx号]、江阴市xxxx号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澄土他项xxxx号]、江阴市xxxx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澄土他项xxxx号]、江阴市xxxx号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澄土他项xxxx号]、江阴市xxxx号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澄土他项xxxx号]、江阴市xxxx号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澄土他项xx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最高债权数额7929060元、260200元、7929060元、260200元、7929060元、260200元、4245507元、146400元、4105740元、148700元、4079700元、147700元、1948380元、70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钱建明、周文莎、钱建东、赵蓉对江阴铁本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390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支行已预交),由江阴铁本商贸有限公司、钱建明、周文莎、钱建东、赵蓉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连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