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22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芬与始兴县司前镇河口村樟树湾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芬,始兴县司前镇河口村樟树湾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恢174号申请人:张芬,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被申请人:始兴县司前镇河口村樟树湾村民小组。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芬与被执行人始兴县司前镇河口村樟树湾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韶始法司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结果。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6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国土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恢1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文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