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金海与张嘉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海,张嘉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885号原告:李金海,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嘉璇,女,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海诉被告张嘉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海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李金海负担。审判员 王云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欣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