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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金海与张嘉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海,张嘉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885号原告:李金海,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嘉璇,女,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海诉被告张嘉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海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李金海负担。审判员  王云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欣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