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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抄世旺、许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抄世旺,许金梅,抄小毛,张素青,李海利,抄小停,抄小顺,金瑞莲,刘玉才,李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焦作新区。负责人侯新忠,主任。被执行人抄世旺,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金梅,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抄小毛,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素青,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利,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抄小停,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抄小顺,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瑞莲,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玉才,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月娥,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抄世旺、许金梅、抄小毛、张素青、李海利、抄小停、抄小顺、金瑞莲、刘玉才、李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三初字笫00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