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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周晓英与魏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英,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周晓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魏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周晓英与魏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充民初字第33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本案诉前对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进行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明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充支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67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