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周晓英与魏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英,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周晓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魏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周晓英与魏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充民初字第33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本案诉前对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进行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明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充支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67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