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朋与文振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朋,文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154号原告:胡朋,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装修工头,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文振香,女,1968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商人,住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朋诉被告文振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朋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文振香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楚韵天下”的房屋(产权证号:东20××17)一套予以查封,原告提供了为其所有的比亚迪小轿车(车牌号:鄂D×××××)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文振香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楚韵天下”的房屋(产权证号:东20××17)一套;二、查封原告胡朋所有的比亚迪小轿车(车牌号:鄂D×××××)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中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