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抢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4刑初2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因吸毒,于2015年8月13日、同年10月29日先后被全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11月4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因身体不宜收入强制戒毒而暂缓收治。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21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黄林因吸毒和饮酒后产生暴力倾向,步行到322国道全州县全州镇罗家塘路段的桂全加油站小卖部内,持刀将加油站员工李某杀伤后离开现场。经全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属八级残疾。2016年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黄林在全州县永岁镇罗家湾公路边打电话向全州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在加油站内将他人杀伤,其现在永岁镇罗家湾,公安机关告知其在该处等候,民警尽快赶到现场。被告人黄林在等候一会儿后,未见民警到来,遂搭乘一辆开往全州县城的班车准备到公安机关自首。当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一辆从永岁镇罗家湾开往全州县城的班车上将被告人黄林查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林未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林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另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证人阳某、赵某、董某、陈某、谢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林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林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林持凶器伤害被害人李某,造成被害人李某八级伤残,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彬人民陪审员 庾丽娟人民陪审员 文 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4页共6页第5页共6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