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沈阳与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496号原告沈阳,男,土家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杜江,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骊,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88号1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61763678。法定代表人陈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与被告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26元,本院减半收取4813元,由原告沈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