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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与曹玉���、杨家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曹玉鲁,杨家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2302号原告: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志,外联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志,该公司员工。被告:曹玉鲁。被告:杨家旺。原告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玉鲁、杨家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曹玉鲁告偿还欠款181229元;2、请求法院判决杨家旺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曹玉鲁在经营郑州至范县台前物流业务时,共拖欠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货款181229元,杨家旺为其提供书面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书列明的被告曹玉鲁、杨家旺信息不具体明确,因此本案系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红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秋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