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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锡岭和张建民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锡岭,张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李锡岭,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二路马关街1巷108号。被执行人张建民,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沾化区泊头镇道口村。本院在执行(2015)沾河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李锡岭申请执行张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近期不能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祥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