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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743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2743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07374201W,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3层H区348室。法定代表人李胜来,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忠(受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陆洪根(受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法务。被告张琼,女,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琼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